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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测评
2017-09-26 09:41   审核人:

青岛科技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青科大字[2013]144号)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全校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设立青岛科技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用以激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和学有专长的学生。

    第三条  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都可以申请奖学金

 评奖资格

    第四条  参加奖学金评比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祖国服务;

    2.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纪律,讲文明,讲礼貌;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努力,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工作,热爱公益活动;

5.坚持体育锻炼,身心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6.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学期奖学金评选:

    1.必修课或选修课有不及格者;

2.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当学期或察看期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3.品行表现具有不宜获得奖学金的其他情形者。

 奖学金的种类、金额及评选标准、评选办法 

第六条  奖学金包括校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四类。

第七条  校长奖学金的评选                   

学校每学年组织青岛科技大学“十大优秀学生”的评选,被评为校“十大优秀学生”者即获得该学年校长奖学金,奖励金额为2000元/人•年。

    第八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选

该奖项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

1.评奖依据

综合奖学金的评奖依据为综合测评成绩,综合测评的内容及公式如下:

综合测评是对学生的全面测评。综合测评成绩包括学业成绩分和品行表现分两部分,满分均为100分,所占比例分别为80%和20%,用公式表示如下:

综合测评成绩=学业成绩分×80%+品行表现分×20%

1)学业成绩的计算

学业成绩分=Σ(课程学分╳课程考试成绩)/Σ课程学分

①包含当学期所有计入学分的课程;

②重修的课程不列入计算,对降级学生已取得学分未参加当学期考试和考查(考核)的课程按60分计;

③缓考(因公缓考的除外)、补考的课程分数超过及格线者,无论多高,均以60分计入学业成绩分,不及格者,以实际分数计入学业成绩分;

④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

2)品行表现的考评细则本着引导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基础文明行为、文化水平修养和创新实践能力协调发展的原则,各学院(部)自行制定。品行表现的考评细则每学年初需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2.奖励金额及比例

等级

金额

比例(按班级)

一等奖

1200元/人•年

3%

二等奖

700元/人•年

7%

三等奖

400元/人•年

15%

3.一、二、三等奖学金

以班级为单位,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者,应同时具备综合测评成绩在前35%、学业成绩在前50%、品行表现成绩在前70%的条件。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的评选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思想道德、学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和科技创新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1. 奖励金额及比例

类别

金额

比例(按学院部)

学业优秀奖学金

400元/人•年

不限

学习进步奖学金

200元/人•年

不限

道德风尚奖学金

200元/人•年

不超过5%

社会实践奖学金

200元/人•年

不超过8%

文体优秀奖学金

200元/人•年

不超过5%

科技创新奖学金

1000-2000元/项•年

不限

2.学业优秀奖学金

该奖项用于奖励在本专业学习中学业成绩突出者。获得该项奖学金应具备学业成绩在本班排名前5%,且一年级学生所有必修课成绩不低于75分;其它年级学生除大学英语(综合英语)不低于75分外,其余所有必修课成绩不低于80分。

3.学习进步奖学金

该奖项用于奖励学习态度认真,学习进步较大,本学期学业成绩名次比上一学期提高10个名次及以上者。

4.道德风尚奖学金

该项奖学金用于奖励思想品德高尚、有奉献精神的学生,获得该项奖学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道德品质优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社会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者;

2)各方面表现较前一时期有明显改观,表现突出者;

3)自立自强,奋发进取,能够克服各种现实困难,表现优异者。

5.社会实践奖学金

    该项奖学金用于奖励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并表现优异的学生,主要包括参与各类公益活动的志愿者、自主创业者、学生干部等。

获得该项奖学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各种形式的扶弱济困活动、“三下乡”等社会实践公益活动,具有奉献精神,在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2)积极开展各类形式的自主创业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引导带动一批学生,树立良好榜样;

3)担任学生干部职务满一学期,工作勤奋努力,甘于奉献,具有开拓意识,工作成绩显著,并在思想道德,言行举止等方面起到表率作用。学生干部范围包括:班级班委和党团支部委员、宿舍舍长及校、院学生会副部长(含副部长)以上成员和校级社团会长。

6.文体优秀奖学金

 该奖项用于奖励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文艺体育比赛,成绩优异,为学校争得荣誉或为学院(部)的文体工作做出较大贡献者。获得该项奖学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国家、省级比赛获得优秀奖(含优秀奖)以上成绩;

(2)参加市级比赛获得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的成绩;

(3)在组织和开展各级各类文体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

7. 科技创新奖学金

    该奖项用于奖励在科研学术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 。获得该项奖学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国家、省、市级学术性论文比赛或科技技能比赛成绩突出,并获得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项;

2)在正式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且为论文的第一位作者;

3)科技成果获得国家专利,且为第一位专利所有人;

4)通过与社会合作将科研成果付诸实践,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相关领域三位副教授以上专家推荐的。

第十条  其它专项奖学金参考在我校设立奖学金的单位和个人的要求评选,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发文。

 奖学金申请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十二条  奖学金采取申请制度,根据不同奖项不同时期进行申请,未申请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第十三条  奖学金申请资格审核及评定工作由各学院(部)负责。

第十四条  奖学金的评定与奖励工作的具体程序如下:

1、每学期第1-3周各学院(部)学生工作小组负责完成各项奖学金的评选,并将评定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

2、每学期开学后第4周为奖学金评定公示期,由各学院(部)向学生公布获奖学生初选名单。在公示期内,学生个人对综合测评成绩和获奖学生初选名单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诉,学院(部)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学院(部)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3、公示结束后,由学生工作部(处)正式公布所有获奖者名单,并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在评选奖学金时,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并接受学生的监督。

   奖学金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审定管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团委、计财处、科技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七条  奖学金审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奖学金的设立、命名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

    2、负责奖学金的审定。

    3、负责奖学金经费的筹集。

    4、负责已有经费的管理和增值。

    第十八条  奖学金审定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奖学金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奖学金的经费来源:

    1、学校设立学生奖励基金。

    2、专项奖学金由设立者出资。

    第二十条  学校欢迎社会单位、个人出资设立奖学金,经奖学金审定管理委员会同意后,设立专项奖。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获奖人数,均以四舍五入为原则。

第二十二条  在一学期内,重复获奖不得超过两项(不含校长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所获奖学金按最高额发放,其它奖学金只发放获奖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及有关单位组织学生开展的单科竞赛活动的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本条例规定制定相应奖励标准,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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