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文件
材料字〔2006〕14号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1、加强实验室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卫生负责人。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注意保持清洁卫生,本科论文阶段,各实验室应当妥善加强值日制度。
2、落实仪器负责人,做好仪器使用记录,在显著位置悬挂操作规程。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时,要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以便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保卫处。
3、实验室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资,五百元以上的实验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记录,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和贵重金属等应有专人保管,严格领用、登记制度。
4、实验室用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材料必须建立帐、卡,并且做到帐与卡一致。
5、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的安全消防教育,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指导,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对在实验中可能发生的意外现象和事故,指导教师应事先详细给学生交代清楚并书面写明事故和突发件的预防处理程序和方法,供学生和有关人员参考。
6、加强实验室钥匙管理,责任人不得私自将钥匙交给学生保管和使用。
7、实验过程中,严格值班制度,不得脱岗、串岗。加强安全用电和动用明火管理,严禁在实验室做饭。
8、加强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领用、使用和管理,加强烘箱、高温电炉、使用氢气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9、使用公用仪器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学生,指导教师(或相关责任人)应给予警告,再次违反时取消使用改仪器的资格,并建议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给予相应处分。造成损失的,按照责任大小全额赔偿。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私自拆卸仪器而造成事故和损失者,要立即报告并写出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和态度按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10、实验完毕应及时切断电源、水源、气源,检查仪器设备、工具、材料,完成实验记录,关窗、锁门后方可离去。
11、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二零零陆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