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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结账与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提高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 以及我校与省科技厅签订的《开展高校科研体制改革试点协议》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一)合作发展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结账和结余经费的管理。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横向科研项目结束或结题,应按要求及时结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使用结余经费,并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进度情况自愿提出科研项目结题或验收申请,经合作发展处与委托方、合作方批准盖章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的技术合同,有关技术资料及批复文件、验收证明、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含有关图片)、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证书、获奖证书、价值评估报告等材料的原件各一份提交合作发展处存档备案,以便查阅、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可以以委托方验收(或结题)证明时间为准。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终止之日起满三年,可以视为项目自动结束。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或验收,根据需要并与项目委托方协商后,项目负责人可以提出科研成果标准化评价申请。合作发展处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并备案后,可向负责人推荐有资质实力强的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机构;对具有重大理论突破或推广前景的横向科研项目成果,可以推荐申报相关科研成果奖励。

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结账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合作发展处提交有关结题证明,填写《青岛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结题审核表》,经合作发展处审核后,报财务处申请经费结账,6个月内支付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剩余经费收缴归入学校。

第九条 学校按项目负责人各分设课题组成果转化基金账户进行核算

第十条 结余经费处理后,原项目的后续到账经费,仍按原项目进行经费分配。计提科研管理费后,直接入课题组成果转化基金账户。

第四章  结余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  课题组成果转化基金可用于后续的科学研究,该账户经费的使用参照《青岛科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科研业务费:仪器设备购置与维修费、实验材料费、实验室租赁改装费、水电费、测试加工费、项目招标费(如招标文件购买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投标保证金等)、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办公用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交通费、通信费、招待费。

(三)科技中介费,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费或评估费。

(四)人员经费、劳务费。

(五)其它与科研活动有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  课题组成果转化基金经学校批准可以作为课题组申报各类纵向项目自筹配套资金使用,相关使用要求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课题组成果转化基金经学校批准可以以学校占股的方式将其作为注册资金或增资扩股资本注入学科性公司,股权分红收益转入课题组成果转化基金账户,股权处置收益分配参照《青岛科技大学学科性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合作发展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