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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材料学院2021年度“纳米”基金奖助学金的通知

根据《青岛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纳米”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要求和精神,现进行2021年度“纳米”基金奖助学金的评选,具体办法如附件1所示,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2021年12月24日前向所在年级提交申请表(附件2),学院评审委员会评议后,对候选名单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奖助学金。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1年12月17日

附件1:

青岛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纳米”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纳米”基金情况简介

第一条 “纳米”基金的前身是“纳米奖学金”。该奖学金是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张志焜、崔作林课题组人员作为主要出资人于2002年捐赠设立,用于奖励本学院的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2012年在“纳米奖学金”基础上,与青岛海铁玻璃钢船艇有限公司、福建莆田商会和学院2012届毕业生自愿捐赠的资金一起设立“纳米”基金。自“纳米”基金成立以来,帮助了众多材料学子顺利完成学业,奖励了许多在科技创新、学习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上下形成了“比、赶、超”的良好学习氛围,取得了良好的育人成效,基金也得到校友源源不断的爱心捐助,为校园公益文化建设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第二条 学校基金会统筹安排,“纳米”基金纳入学校基金会账户管理,由基金会项目部、财务部负责接受捐赠以及捐赠资金使用的登记、备案、转账等宏观管控。

第三条学院成立“纳米”基金项目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班子成员、学工办主任、学院办公室主任担任组员,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四条该专项基金由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遵守基金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日常管理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专项基金领导小组按照专项基金宗旨和使用方向具体负责。

第五条 专项基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资助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奖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品学兼优的在校生;奖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在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就业创业等方面获得突出成绩的在校生;奖励为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开展资助项目等。

第六条 学院基金项目要每年制订工作计划、开展工作总结。学校基金会每年将包括“纳米”基金及其子项目在内的所有公益活动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报告,接受专业机构审计,并按省民政厅要求参加年检和评估。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3.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4.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5.应当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进身心健康,锤炼意志品质,提高个人修养、人文素养,培养审美情趣。

6.应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第八条 本科生申请条件:

1.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评奖之前的两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德育成绩均列本班前50%。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生库中。学习刻苦,并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科技创新比赛并获奖,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优先考虑;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时,第二作者)在专业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专业相关学术论文或授权专利,且青岛科技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优先考虑。

(2)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科技创新比赛,获得突出成绩者优先考虑;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做出突出贡献者优先考虑;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及相关赛事,做出突出贡献者优先考虑。

第九条 研究生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刻苦,成绩优秀,评奖时之前的两学期所有课程无不及格(低于60分)现象。

2.积极参与科研创新活动,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科技创新比赛并获奖,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优先考虑;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做出突出贡献者优先考虑;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及相关赛事,做出突出贡献者优先考虑。

第十条 其他申请。

由“纳米”基金项目领导小组根据第五条之规定,提议奖助方案。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纳米”基金奖助学金:

1.无故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进行学籍注册者。

2.参评年度内,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者。

3.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者。

4.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参加奖评。

5.学术行为不端者。

6.在学习实践及科研工作中,造成责任事故及损失者。

7.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8.公开发表不当言论者。

9.评奖学年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者。

10.其他不符合评奖资格者。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纳米”基金项目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度发放额度、发放人数。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教师、校友、学生代表组成的不低于7人的评审小组负责当年度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向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教师或专项资助,由相关人员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奖助名单经评审小组评议后,需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有疑义,由评审小组负责核实;无疑义,由学院办公室协助组织奖助学金发放。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纳米”基金奖助学金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校友会、校友、教师、学生等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获奖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获奖资格,奖、助学金和证书予以追回。

1.弄虚作假骗取奖、助学金者。

2.奖、助学金用于挥霍、浪费者。

3.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处分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纳米”基金奖助学金,本科阶段最多可累计获得2次,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阶段最多可累计获得1次,直博生最多可累计获得2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