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中组部、省、市组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党费的收缴
第一条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核定和交纳党费的比例。
1.在职教职工中的党员。总的原则是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计算基数=“岗位工资”+“薪级标准”+“基础性绩效”-“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失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
(2)非事业编制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计算基数=“基本工资”。
(3)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计算基数的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崂山、四方、高密、中德校区按照:计算基数=“离退休费”核定交纳党费计算基数;济南校区按照:计算基数=“基本离退休费”+“增发离退休费” 核定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0.5%;5000元以上者,交纳计算基数的1%。
3.学生党员(包括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按标准带头足额交纳党费。
第三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基层党支部研究、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分党委(以下简称“基层党组织”)审核,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四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一般在每年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但因退休、晋级晋职、入职离职等原因造成月交纳党费数额发生明显变化的,需重新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 1000 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 1000 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党员应按照“党费交纳日”制度的有关要求主动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党员个人交纳的党费后,应及时将党员交费情况记录在《中国共产党员党费证》和《党支部工作记录册》的“交纳党费登记表”中,并向交费党员的开具党费收据。
第八条 党支部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各基层党组织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将本单位上一季度收缴的党费上缴党委组织部,同时报送《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附件1)电子版和加盖党组织印章的纸质版。党委组织部核验无误后,向缴费党组织开具党费收据。
第二章 党费的下拨与上缴
第十一条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6〕12号)文件精神,离退休工作处党总支党员教育活动经费的下拨额,按照上一年度上缴党费的50%核算。其他基层党组织党员教育活动经费的下拨额,按照上一年度上缴党费的20%核算。
第十二条 向市委上缴党费的具体程序是:
1.党委组织部对上年度党费收缴、支出情况进行统计,计算出上缴数额,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按时汇入市委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
2.党委组织部收到市委组织部出具的党费收据后,由经办人、主管领导签字,并办理入账手续。
第三章 党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主要用于对广大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应着眼于使一个单位、一级党组织范围内的大多数党员或某一类别的党员普遍受益。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必须是直接用于订阅和购买以党员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对于冒用党员教育工作的开支不能使用党费。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制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的费用。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 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4.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5.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使用党费必须符合以上规定,不能随意扩大党费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支。党费是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不能完全靠党费来开展党员教育工作,即使是符合使用范围的开支项目,也不能完全依赖于党费开支。
第十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根据开展党员学习和活动需要,填报《青岛科技大学党费使用申请审批表》(附件2)提出使用党费的申请。党委组织部收到使用党费的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用途是否符合规定、事由是否充分合理、预算是否准确无误、使用是否依法合规。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是否同意使用党费的建议。
第十六条 党费使用审批权限为:
1.1万元以下的,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审定签字方可核销;
2.1万元(含)至5万元的,由学校分管领导审定签字方可核销;
3.5万元(含)以上的,由学校党委书记审定签字方可核销。
第十七条 报销党费需提供国家税务机关承认的合法、有效的凭证,凭证由经办人、基层党组织书记签字,按照审批权限由有关领导同志签字后入账。
第四章 党费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指提出党费支出的建议,党费具体承办的审核、报批、审批,做好党费工作统计、检查监督工作,汇总形成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等。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主要指资金核算、往来结算、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会计监督等。
第十九条 党费以“中国共产党青岛科技大学委员会组织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为依法保障党费账户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党费工作由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做到数字准确、帐目相符、内容完整、手续齐全。
第二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党委报告上一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委组织部上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同时向各基层党组织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