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本专科学生荣誉奖奖励办法
(青科大字[2013]145号)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均可获得奖励。
二 奖励方式和类别
第三条 奖励方式: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品或奖金等。
奖励类别: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十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六种。
三 评奖条件
第四条 评荣誉奖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生活俭朴;文明礼貌,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工作,热爱公益活动,坚持体育锻炼,身心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努力,热爱所学专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荣誉奖评选:
1、必修课或选修课有不及格者不能参评当学年的荣誉奖;
2、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不能参加任何荣誉奖项评选;
3、宿舍成员有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或者必修课有不及格现象者,则不能参加当学年文明宿舍的评选;
4、班级内有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则不能参加当学年先进班集体的评选。
第六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先进班集体申请资格审核及评定工作由各学院(部)负责,按不超过班级数的25%评选。具体条件如下:
1、有一个团结进取、热心为同学服务的班委会,能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2、政治思想状况良好,积极开展各项党团工作,遵守各项法规校纪;
3、具有良好的班风和学风,能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思想教育活动;
4、班级整体学习状况良好,必修课不及格率两学期均不超过10%,且当学年班级无人因为学习成绩原因发生学籍变动;
5、有良好的卫生习惯,班级宿舍卫生总评不合格率不超过10%;
6、班级同学健康状况良好,能积极组织体育锻炼,体育达标率占全班学生的90%以上。
第七条 文明宿舍评选条件
文明宿舍申请资格审核及评定工作由各学院(部)负责,按不超过全学院(部)宿舍数的10%评选。具体条件如下:
1、宿舍成员能模范遵守各项法规校纪以及学校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现象;
2、成员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与其它宿舍和睦相处,尊重管理人员;
3、宿舍内学习风气浓厚,成员能较好地完成学习任务;
4、有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严格执行值日制度,长期保持室内外整洁,爱护宿舍楼及室内公共财物。有健康高雅的宿舍文化氛围,按时作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宿舍卫生成绩优良率占检查次数的90%以上。
第八条 十大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在校本专科生均可参评,本专科学生数1500人以上的单位可推荐2人,1500人以下的单位推荐1人。学校对各学院(部)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提名候选人,并通过一定形式公开投票评选,学校“十大优秀学生”评比小组综合考评后确定最终人选。具体条件如下:
1、恪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集体,身心健康;
2、崇尚科学,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每学年至少获得一次一等综合奖学金,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热心为他人服务,表现突出,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4、曾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第九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学业成绩优良,一学年内曾获得过综合奖学金,综合测评和品行表现名次两学期均在班级内前50%;
2、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各类活动;
3、优秀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0%;当学年被评为先进班集体的班级,优秀学生的评选比例可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5%。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班级班委和党团支部委员、宿舍舍长及校、院学生会副部长(含副部长)以上成员和校、院级社团会长等干满一学年(含一学年)以上都可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2、学业成绩优良,一学年内曾获得过奖学金,综合测评和品行表现名次两学期均在班级内前50%;
3、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4、工作积极主动,富有成效,平时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威信较高;
5、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有资格参评人数的12%,当学年被评为先进班集体的班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可不超过有资格参评人数的15%。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优秀毕业生按不超过学院(部)每年应届本专科毕业生总数的15%评选,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总成绩列班级前20%;
(2)本科生在校期间曾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一次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
(3)被评为山东省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4)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并有突出表现的;
(5)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
四 评定程序和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荣誉奖每学年评定一次,在学生个人小结和综合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各项奖励办法的规定评出,统一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对获奖个人和集体颁发相应的证书、奖品或奖金。
第十四条 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比应在学年初的第l-3周内完成;十大优秀学生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以当年评选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各种评比应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经过班级内全体学生的评议和推选,再由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人选和名单。每学年初第4周为获奖情况公示期,学院(部)向学生公布获奖学生初选名单,在公示期内,学生个人对获奖学生初选名单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诉,学院(部)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学院(部)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管理条例同时废止。